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2007-02-26
审核项目依据:
1、《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5号,1997年7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1997年12月1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1999年4月26日);
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震局京震联发[1999]1号,1999年7月2日);
5、《关于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震局京计基字[1999]第1331号,1999年12月8日);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01年10月16日);
7、《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
8、《关于邮电通讯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通知》(邮电部国邮部联[1998]285号)1998年4月3日;
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2001年2月2日);
10、《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
1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2002年1月30日);
12、《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2]361号);
13、《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暂行)》(京震发抗[2003]1号,2003年1月2日);
14、《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暂行)的补充规定》(京震发抗[2003]14号,2003年6月18日)。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由有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1、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计划批准文件
2、建设场地(或近旁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建设工程使用情况及基本情况说明
4、结构总设计说明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于受理当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在审核流程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后,转入审核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于受理当日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登记备查。
时限:即时
二、 审查
标准:
1、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收到申请人全部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